停车两小时,罚单5000元,巨额罚金依据何在?开单的城建监察大队是不是“管得太宽”?为何交罚金还要交拖车费?
眼下,一起发生在新疆阜康市的“城管重罚违章车”事件,牵扯着人们的眼球,引发了诸多热议。
“马路牙子”分出管理权
阜康的郭先生去了趟银行,前后大约两个小时,回来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。四处问询后才知道,他的车居然是被城建监察大队拖走了。
“在街道上违章停车,不是交警部门管理吗,为什么城管部门拖我的车?”带着疑问,郭先生来到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。
据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陈世江介绍,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隶属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依法承担当地市容市貌、园林规划、市政工程、公共事业等城市管理工作。基于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规定,城建监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,可以对郭先生违章停车行为进行处罚。
对于如何划分交警和城建监察大队的职责,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苏亚强告诉记者:“按照咱老百姓的话说,就是以‘马路牙子’划界。‘马路牙子’以上的人行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,是城建监察大队管辖;‘马路牙子’以下的机动车行驶道,归交警部门管理。”
郭先生违章停车路段在市区边缘,虽然属于城市柏油马路,但是两边都是污水和烂泥,不存在‘马路牙子’和人行便道。“我不知道在这种道路上违章停车到底该归谁管。”郭先生说。
新疆立法专家咨询委员曹宏指出,由于当前在不同单位中执行的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缺乏具体实施细则,确实造成了道路交通问题的司法解读含混不清。“把路边停车理解为占道行为,城管部门确实可以作为执法主体;但是,如果认为这是违章停车行为,那么又该由交警部门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进行处罚。”
违章停车罚款谁说了算?
对于5000元巨额罚金的依据,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给出的解释是,郭先生的违章行为符合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中第27条“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(七)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”的规定;根据条例第42条,“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当郭先生问起,为什么没有依法进行限期整改,而是直接采取罚款措施。陈世江回答:“执法人员在违章现场并没有找寻到车主,换句话说,如果当时在现场能找到车主,那么就会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罚,并让车辆迅速驶离。”
令郭先生无法理解的是,作为相同的违章行为,交警部门则会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,罚款金额为200元。
同样的违章,不同单位的处罚结果却是天壤之别,这让郭先生有点摸不到头脑。
新疆智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进军表示,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偏重于保障城市道路完好,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功能。同样,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更适用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方面,处理机动车违章行为,应由交警部门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进行相应处罚。
拖车费要“讨个说法”
处罚告知书下达后,执法单位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通知郭先生,在未上交罚款时段内,违章车辆扣存于拖车公司停车场,由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保管。
“执法人员发现了阻碍交通的车辆后,立即打电话与拖车公司联系,委托对方用专业拖拽车辆实施道路障碍清除工作。”陈世江说。
记者调查发现,城建监察大队所联系的拖车公司,属于当地私营企业;同时,城建监察大队与拖车公司所建立的“委托”关系,并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,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或委托书。陈世江表示,由于城建监察大队没有专业拖拽车辆,“我们也知道拖车公司进行拖车作业是企业行为,具有营利目的,但是为了保障道路畅通,除了联系拖车公司,我们又能怎么办呢?”
郭先生在拖车公司停车场查看车辆状况时,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郭先生在提取车辆的时候须缴纳拖车费500元,松刹车费200元,停放费每天20元。
“为什么罚款之外还要再加收拖车费?”针对郭先生的提问,刘进军指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城建监察大队与拖车公司之间的所谓“委托”关系是完全不成立的;拖车公司和车主之间没有任何委托、服务关系,郭先生不应承担经济费用;在具体案件中,由拖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,应该全部由城建监察大队承担。
在采访结束时,郭先生表示,他不认同处罚结果,已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,并准备进入法律程序。 (记者于涛 王菲 江文耀)